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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末新政时期政区变革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6:38:36  来源:不详
政府对蒙古实行民族隔离政策,禁止蒙汉通婚与自由交易,禁止蒙人学用汉文汉语,尤其禁止汉人出边到蒙地垦种。后来,随着俄国侵略势力的不断向南渗透,迫于形势的压力,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北部边疆的统治,而不得不逐渐改变治蒙政策。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山西巡抚胡聘之首倡蒙地放垦。二十七年(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会奏变法,主张开放蒙古王公牧地而招纳内地人民殖边垦荒。在此背景下,新政时期,清政府放弃禁垦政策,采取移民殖边办法,鼓励开发北部蒙疆。
    光绪二十七年山西巡抚岑春煊上《筹议开垦蒙地请特派八旗大员督办折》,十一月二十六日,清政府批准此奏,委派兵部左侍郎贻gǔ@③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驰赴晋地,督办垦务”,全面负责开垦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及察哈尔蒙地事宜。(注:贻gǔ@③:《酌带司员折》,《蒙垦奏议》,京华印书局刷印本(无版次、页码);《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243页。)贻gǔ@③到山西后,先在绥远城设立督办蒙旗垦务总局,然后在各地设立垦务局、垦荒局、垦务公司,开展放垦工作。以此为契机,蒙地得以空前大规模的放垦。据统计,在清末新政时期的10年里,清政府在内蒙古西部新放垦土地共约87000余顷,东部放垦约360余万垧另16000余顷,大片地区成为农耕区。(注:参见汪炳明《清末新政与北部边疆开发》,载《清代边疆开发研究》。)在蒙地开垦的过程中,清政府仿照内地行政建置在垦区陆续设立府、厅、州、县,试图将原来近似于封建制的札萨克统治制度变为郡县制的统治制度。时人以为:“游牧者,宜于封建而非可以大一统之治治之者也;耕种者,宜于郡县而可集权于中央以治之者也。”(注:姚锡光:《续呈实边条议以固北圉说帖》,《筹蒙刍议》卷上,光绪三十四年刊于京师寓斋,第25页。)随着蒙地的不断开垦,蒙古社会渐由游牧进于农耕,蒙疆建行省的呼声于是渐起。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清政府中有人主张在内外蒙古设立行省。乌里雅苏台将军连顺等人上疏反对,他们以外蒙古为例,从无民可治、筑城糜帑、生计不便、耗增俸饷、自坏藩篱等方面提出“蒙古部落,碍难改设行省”。清政府同意所奏。(注:参见赵云田《清末边疆地区新政举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4期。)但蒙疆建行省的讨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息。光绪三十年(1904年),都中议论再起,“有改革蒙古部落制度,建设行省,而置巡抚于库伦之说”(注:《论蒙古改设行省之不可缓》,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时报》。)。次年二月,政务处会议讨论此事,庆亲王奕kuāng@⑦与军机大臣王文韶均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蒙古地方非不可立为行省,设巡统治,然蒙古各旗贫困殊甚,一切经营何能自办?当此国帑支绌之际,政府亦断无可移之款。故此事当俟他日再议。”(注:《反对改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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