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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军将领陈凤楼史迹钩沉

时间:2007-3-9 16:40:28  来源:不详
秉衡按照所参各节,确切查明,据实具奏,毋稍徇隐。原片均著抄给阅看,将此各谕令知之。钦此。’”具载了参折的主要内容。其中“在山东境内哗溃闹饷,延烧火药车,伤毙多命”一节,李秉衡据实为之辩明:“遵查原奏哗溃闹饷,延烧火药车,系山东境内之事,当经转行确查去后。兹据兖州府知府王蕊修转据署宁阳县知县李汝封禀称,’本年正月徐州镇总兵陈凤楼派委参将程曾准管带铭字后营马队前赴威海,初四日行至宁阳北关,该前署县曹和浚代雇大车十五辆装运火药军械。初五日行至离城三十里之岡屯村街内,因骡头惊跑车轮碰石,迸出火星。致轰燃火药车三辆、军械车一辆,并轰毙差弁李春发等。又延烧民房四十余户,烧毙大小男妇八名口。委系猝遭火灾,防护不及,并无哗溃闹饷情事’等语。核与正月间臣到莱州据赈抚局司道及前署宁阳县知县曹和浚所禀无殊。其非因哗溃闹饷尚属可信。至原奏所称钻营狡黠。各营多不足额,在镇每借巡哨为名冶游无忌,仍苛派勇丁供给,北上时克扣军饷、干没皮衣价银各节,应由署两江督张之洞查覆。” 此查复尚属公允,至于张之洞的复奏内容,则已无从知晓了。 

二、          所受的处分:刘坤一(两江总督)、松椿(漕督)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二月初四日《被议徐州镇总兵仍请接署原缺折》云:“窃臣坤一于接管卷内,查有兵部咨开‘此案,徐州镇总兵陈凤楼被参各款,虽据查无钻营、克扣、冶游实据。惟不能整饬勇丁足额,军士皮衣银两又不即发,以及熟于应酬、疏于巡缉各部,均属不应,钦奉谕旨交部议处。应请将徐州镇总兵陈凤楼,照不应重私罪,降*调用。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降*调用,这一处分相当严重。据《钦定兵部处分则例》,清廷对武职官员处分方式有罚俸、降级、革职三种。降级分为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前者又分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留任三个档次,此项处分就其现任级递降,但仍留现职,三年无过,则予开复;后者从降一级至降五级分为五档,从现任级递降并离任,此后得从所降至的级别、职务,去努力争取逐级升转,若想再恢复到原来级别,可是一项十分艰难的路程。革职也分为革职与革职留任两种,革留人员四年无过给以开复。是以从处分的轻重来衡量,革职留任仅与降一级调用同等分量而已。同时,根据所犯罪过性质,罪名分“公罪”、“私罪”两种。“公罪”除特旨“不准抵消”者外,可以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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