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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时间:2007-3-9 16:48:43  来源:不详
是田主承当,但在实际上并不一律,有的地方是自耕之田由田主出渠钱,而佃耕之田则由佃户出钱。如副霍渠,“帮贴渠长,旧规,在本夫三十亩之内,每地一亩帮银二钱”,后改为帮钱一线。“其银出自佃户,应帮之地议免本年夫役祭奠”(34)。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河渠堤坝之经费,除按亩均摊外,有时一些官吏、绅士也捐献钱物。他们或用钱事先将拟堰开渠之土地买回,捐作公物;或捐钱充作维修渠道之费--公益费用。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因地震之故,通利渠被湮,民间亢旱数年,康熙四十年(1701年)平阳府知府秦棠捐出养廉银一百六十四两,在赵城县购买地基,“令民另开渠路,洪洞县得灌溉”(35)。乾隆《润源渠渠册》记到:县民乔而严,急公尚义,本渠捐银二十两。光绪《山西通利·水利》记载:同治八年(1869年),涧水泛滥,沿岸洪洞县渠堤破坏,“知县张维潘捐集绅邑钱(一)万二千缗,重加修复”。不过,这些捐款,仅仅是各渠偶尔的辅助性、附带性的例外经费。而最基本最重要的常例经费皆是上述农户照田摊征的钱财。 

河渠所用各项经费如购置渠用物料款、祀神款等,皆是由沟头征收,农户随时应付,普遍摊交,一年数次。只有渠长帮贴或津贴一款,具有包供的性质,由部分固定的农户包纳,完此一款后,既免各费又免夫役(36)。此款,既属渠租渠费,又有代役钱的性质,是二者结,并且津贴渠长一款在支用方,又具有包干的性质。此款的一部分用于河渠开支,另一部分归渠长个人,即由渠长自己掌管--渠长用此款办完公共事务后,数归己。此款并非如今意义上的职务津贴费,它是“作为津贴渠长并雇觅巡水潜之款”(37)就象当时官员的养廉银一样,额领包支。其它各项经费则是量出为入、由支数定征额的,没有包干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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