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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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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4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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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规定的组织活动。在每个引水渠上都立有渠册,规定“水例”条款,即由民间制定乡规民约,有依条赏罚之作用--属于“自然法”制的性质。各村都存有渠册(水册)一部。每部渠册使用之始,皆要先呈知县衙门,通过知县验册,并由县衙钤印后,才可正式执行,从明朝至清代,该县一直如此(14)。册子损坏后要重修,一般不动条例,只做一些补充。至于新立渠册,仍须通过知县钤印才可使用。此处的渠册“水例”(乡规民约),完全产生于村镇的水田农户。在渠册范围内的水利活动是一种通过官府承诺的民间自治活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内容:
1、对参加渠灌活动人员的组织安排。
遵照渠册规定,于每条引灌渠道上皆设立渠长,以具体主持操办河渠公务,下设水甲(沟头)若干名,协助渠长工作。渠长和水甲皆由民选,按年轮换,属于一种差役,在汾西之普润渠上(从西崖堡引清泉水至杜戍村、南马驹),有关各村每年限时公举有德于之乡民一人为渠长,专司水利。“各村夫头(有水田的农户代表,也由公选,也称沟头)人等限二月初一日俱至某村某庙聚集,公举有德行之长为渠长,总管夫役,每年轮流更替。每村仍举甲头(沟头)二人,巡水三人,分管该项村渠事”(15)。一般渠上的组织机构皆为两个层次,即渠长、水甲(沟头)。由于各个溉渠的事务繁间不同,所以各渠的水甲和渠长的人数也略有差异:如涧渠上(在汾西之高公村、杨家庄,引用雷呜山山水,现废)有正副两个渠长,沟头、巡水各三名。而通津渠(枕山山涧水渠,已废)才仅有一名的水甲,两名“公直”--相当于副渠长。选举渠水、水甲,一般皆在正月初至二月初期间,而各渠还特别定有固定时日。渠长水甲有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候选人员范围内选定。候选人员称为“夫头”,先由百姓选出(这些夫头必须是富户),然后再由夫头集会,选出渠长、水甲。有的地方只选夫头,而在夫头中通过抽签产生渠长、水甲。如在陈畛渠(陈珍渠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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