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朝洪洞县的河渠灌溉与管理 |
|
时间:2007-3-9 16:48:43 来源:不详
|
|
|
而在编夫上的折算田亩数额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皆是按农户的土地(水地)多少来派役,即采取按浇灌土地数量的多少均匀分配或调动劳动力的形式。受益多则付出人力也多;受益少,则付出人力也少,意在求得公平。“如地卖于人,即要明白供报,旧管开除,新收应役”(28)。即田主若将土地卖于别人,就将原来所当河渠差役取消,并要将买田者新收入册,继当夫役。如有卖一半田者,过割夫役也为一半。
2、筹支渠灌经费。
无论是开渠还是筑堤打堰,一概全县水利工程,所需经费,皆由渠长自筹,百姓均摊,例不动用国家库款。故清代文献记载道:山西省“各厅州县堤堰河道甚多,均系民捐民办”(29)。只有省城岁修汾河堤堰才准动用政府库款。或者是民间河渠遇有特大工程,需款浩繁,百姓负担不起时,才可通过府道官员核实,由布政使、督抚奏明朝庭,动用国库之款。此即所谓遇有“工段绵长、民力不济者,亦即据实详报,酌量请旨动项(国库款项)办理,……”(30)。通常情况下,所兴水利工程,俱为用水农户集资自兴。有时农民自行组织进行,也有的时候官府劝谕发起或督率组织。如时人所言:民出其资,官发其令。各渠所在村庄,除了均出夫役外,渠道所需和备用工程物料、雇募用款,又皆要在百姓中摊钱。如康熙《润源渠渠册》记到:有关本渠“凡遇公事使用,各村公摊,不得使一敛十”(31)。陈畛渠、普洞渠、副霍渠等各渠上,皆实行履亩贴费或称量田使费--公摊钱财。如清水渠所在之李卫村,在同治年间通谕用水农户:“所有渠上祀神八大祭十二小祭,动工演戏,渠长帮贴项,巡役工食等各项公费,统从三十夫数(每七亩为一夫),按地均摊”(32)。同样,我们曾见光绪 《通利渠渠册》、光绪 《通津渠渠册》等也有类似的记载--出办祀神及其他渠需物品费用,俱照水田分摊(33)。在各类渠册上皆 一律载明,全渠共溉土地若干亩,每一民户各有若干亩,坐落何处,有条不紊,以此为筹集渠费的依据。按田亩交纳的渠用经费,从渠册上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