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渠活动中的挖泥、运土、培岸工程和防汛活动中的筑堤、修闸等工程的施工标准,专案记载,严格执行。还于各处大中型工程的进行中和结束后,分别委派官员、胥史巡回视察、检查,一旦发现草率之举和隐患之点,立即责令返工,面儿上的工作不能疏忽。
从康熙、雍正到同治、光绪、宣统各代,洪洞县各县制定了一些渠道的水程,修订或批准明朝传下来的旧水程,批准、饬行各渠水册(包括旧水规旧水册),令由各渠渠长执行。有时还让乡地、保甲监督渠长的行为。这样,在广泛的意义上讲,洪洞县知县抽象地管理着全县各渠的溉田工作。不过,当时的官府管理是承袭明代的一种旧体制,尽管是多层次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但负责水利的官员都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工作起来很有限,只能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督饬或劝谕,难以深入下去。并且,一般是行政干预时候多,业务指导方面少。而实际上公认的官方所做的切合实际的工作,主要就是对民间水利纠纷或有关案件的处理,具有维护秩序和稳定局面的意义。
三、民间的渠道管理
直接的、具体实地的渠灌组织活动是在该县各村乡,由民间百姓进行的,即主要是由拥有水田并列入渠册的农户来进行的。他们按渠册所载“水例”去溉田,遵循着统一的制度。所谓渠灌管理,说到底就是由渠册(或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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