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由灾及荒,邓云特先生在其《中国救荒史》中给灾荒所下的定义可供我们参考。“所谓灾荒者,乃以人与人社会关系之失调为基调,而引起人对于自然条件控制之失败所招致之物质生活上之损害与破坏也”。〔1〕(序言)我们研究的重点是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
近代绥远地区的灾荒是十分严重的。从灾害的种类来看,包括水、旱、风、虫、雹、霜冻、碱等,尤其以水、旱、风灾为甚。在1840 —1930年的90年中,绥远地区计发生253厅(县)次灾害,平均每年2.81厅(县)次。(注:本数字是作者参照傅增湘《绥远通志稿》(未刊稿本,藏内蒙古图书馆)、《清实录》及李文海等编《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等史料统计而得,仅供参考。)将这一数字与同一时期内地省份相比,在1846—1910年的65年中,黄河流域六省(直、鲁、豫、晋、陕、甘)平均每年受灾州县占该地区总州县数的25.37%,而长江流域六省(苏、浙、皖、赣、鄂、湘)平均每年受灾州县数占该地区总州县数的30.04%;〔2〕(p.882 )如果以清末绥远地区的州县数作为基数,其比例要大于长江、黄河流域。由于这一地区相对来说人口密度较低,故灾害造成的影响没有内地省份严重。这一时期,绥远地区比较严重的灾荒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光绪初年。光绪初年,华北地区发生大的旱灾,重灾区在山西省。关于这次旱灾的情况,已有许多论述。〔2〕这次旱灾也波及绥远地区。从光绪三年(1877年)开始,和林格尔、萨拉齐、清水河、托克托厅先后遭受旱灾的侵袭。旱灾一直持续到光绪四年。有关史料表明,绥远地区的旱灾和山西省比较起来要轻得多。山西省的大旱是从光绪二年开始的。光绪三年九月,山西巡抚曾国荃在奏折中还提及往归化、包头等地采买粮食。〔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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