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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关于外国教会在华持有武装政策述论

时间:2007-3-9 17:19:35  来源:不详
家,留枪为守夜防盗之用者,不在禁例。但须由官查明,限定数目,不多藏。”(注:《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宗教)第33页。) 

这份告示后来又被北洋大臣袁世凯翻印分发,传布四方,成为晚清政府关于教会武装的通行政策。它首次以独立条款形式,明确区分教民和教堂不同的藏枪权力,明文禁止教民私藏*,教堂可照章拥有限量*,进一步说明清政府对教会武装的政策并不是完全禁绝,而是有限禁止。它是中国官方定的第一部关于教会武装的专项政策,表明在近代中外大局下的政教关,是促使清政府定有限禁止教会武装政策的重要原因。这份告示透露出清政府欲此以加强社会控的目的,结束清政府对教会武装问题几十年只能依据几条相关条款,而无专项政策的局,使对教会武装的管有明确政策可依。 

继李鸿章定专条,在内政领域加强对教会武装的控后,晚清政府在外交领域也有所革新。首先,1902年8月至1904年11月,清政府陆续与英、德、法、美等国签订《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章程第3款规定:“如洋枪、枪子、硝磺并一切军械等物,只可由华官自行贩运进口,或由华商奉有特明文,亦放行进口。如无明文,不起岸。倘被查拿,即行充公。”(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00页。)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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