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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关于外国教会在华持有武装政策述论

时间:2007-3-9 17:19:35  来源:不详
定《晓谕民教告示》始,至1912年清政府灭亡止。比较前后两个阶段,可见该政策有明显变化,呈现出一列特点,射出中国社会当时所经历的复杂变迁。 

1.政策的类型由简单而丰富。一个政府的政策从形式上分,有法律、法规、命令、通告等类型;从层次上分,有基本政策、具体政策等类型。由这些方看,晚清政府关于教会武装的政策在1901年前后有明显变化。首先,就形式而言。在前一阶段,晚清政府对教会武装的政策都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出现。在这点上,《大清律例》自勿庸多言。即使几则中外通商条约,也是中外间的基本国际法。在后一阶段,《晓谕民教告示》第3款是典型的行政法规,并非国基本政策。《改订枪弹进口新章》也不是基本法律,而是在《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第3章基础上,“作为修改”而派生出的进一步“规定”(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514页。)。所以,《改订枪弹进口新章》不是基本法律,而是一份正式的法律解释。其次,就层次而言。在前一阶段,此项政策的渊源只有《大清律例》和几则中外通商条约。这些法律、条约的管理客体或者泛指国内的武器持有问题,或者泛指外交中的武器进出口问题。无论哪种,都属于清政府禁止民间私有武装的基本政策,而非针对教会的具体政策。相对于《大清律例》而言,《晓谕民教告示》第3款明显属于调整专门社会问题的具体政策。《改订枪弹进口新章》,虽然仍是外交条约,但是针对武器进出口、外人在华持有武器等专门问题的法律解释,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规,是由基本政策生发出的具体政策。由此可见,晚清政府的禁止教会武装政策在后一阶段不仅有基本政策,而且有具体政策,不仅有基本法律,而且有行政法规、法律解释,政策类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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