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6月22日,清政府与各有约国签订《改订枪弹进口新章》。全章共分9款,对中国进口枪弹,以及外人在中国使用枪弹武器之事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也如1901年的《晓谕民教告示》,对外国人在华拥有*武装之事不是完全禁绝,而是有限禁止(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512-514页。)。该章程没有明文提及教会,但传教士是近代在华游历最多的外国人,显然是政策主体之一。该章程是近代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及外人在华拥有武装问题的专门外交条约,可以被认为是晚清政府关于教会武装问题的又一道专项政策。
1901年的《晓谕民教告示》和1908年的《改订枪弹进口新章》分别从内政、外交两个领域对教会武装问题作出有限禁止的规定。这两份文件和前文已述的《大清律例》、1858年前的一批中外通商条约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晚清政府有限禁止教会武装政策。
二
纵观晚清政府有限禁止教会武装政策演变过程,可见它从1853年起步,至1908年成形,延续到1912年清政府灭亡结束,其间可以1901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自1853年安肃教案始,至1901年制定《晓谕民教告示》前止;后一阶段自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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