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前一阶段大为丰富。
2.政策的内容由粗疏而详明。在前一阶段,晚清政府的政策比较粗疏笼统。《大清律例》的规定貌似很具体,但因为是国内法,所以对非法持有武装的“民人”概念十分宽泛,没有就中外不同人士作出具体分别,也没有对私有的方法和用途作出区别。中外通商条约没有对贩运和持有武装的外国人员作出分别,对外国人贩运和持有武装的数量、性质和目的也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粗疏笼统的政策法规显然不利于它的贯彻执行,因而必须改进。在后一阶段里,通过增加政策形式,丰富政策层次,晚清政府的有限禁止教会武装政策变得相对具体和细致,易于实际操作。如《晓谕民教告示》第3款将监管的对象直接锁定于中外传教士和教民,首次对教会人员平时储藏携带*与守夜防盗用*的不同行为作了区别,成为中国政府调整教会武装具体政策的发端。《改订枪弹进口新章》将从外国进口的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所持有的*分为营用枪弹、样枪样弹、防身枪弹、猎枪猎弹四大类,对每一类枪弹所包含的品种、可以进口或携带的数量、种类都作出详细规定。不仅如此,章程还规范了诸如枪弹进口时的征税、储运、应当预防的流弊等等行为。可以说,晚清政府的禁止教会武装政策在1901年后呈现出变抽象为具体,化概括为细致的特点。
3.政策的执行由松弛而严格。法律史家曾言:“(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差距。”(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法律如此,政策亦如此。1901年前,晚清政府关于教会武装的政策就是例证。当时,政府虽然有了有限禁止教会武装的基本政策,但实际贯彻执行十分松弛,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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