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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与鸦片输华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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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4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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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禁止华民在开放五口以外地区与外商贸易,这本属正常之事,但朴鼎查在照会中又添出?下字句,“不论鸦片与各样洋货,如于五港口之外,断不容其买卖”(注: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第253-254、257页。)。如此一来,把鸦片与其它洋货混为一谈,而且,似乎鸦片的禁绝只在五口之外,五口之内的地区便“容其买卖”。朴鼎查用隐晦语言试图实行鸦片五口贸易合法化,并未引起中方的注意和答理。11月13日,耆英向道光皇帝呈递密折叙述鸦片贸易交涉事由,指出虽然拒绝了朴鼎查抽收烟税的建议,但“禁烟则应先截其流,而利之所在,虽白刃当前,奸民亦必趋而不顾。若操之过急,则人数众多,设竟挺而走险,办理益形棘手。倘徒务禁烟之名,而任其阳奉阴为,不独贻笑外夷,即内地奸民亦将狎而生玩。”表露其只能截流不能堵源导致名禁实难禁的种种苦衷和势将引发的种种难题,“弛张均无把握,操纵实出两难”,道光皇帝对此矛盾心境亦能体味,在折上朱批:“真切”。但鸦片贸易事关重大,12月1日,朝廷在反复筹思后批示仍坚持鸦片禁绝有犯必惩的政策(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7册,第353- 354页。)。其后,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都无例外地将鸦片列为违禁品。
《望厦条约》第33条规定:“合众国民人凡有……携带鸦片……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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