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字。紧接着, 中国和英国又就如何处理善后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交涉,使未见于《南京条约》中的领事裁判、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外国兵舰停泊中国港湾、英人在华特权等项规定载入新的条约。人所共知,这些特权其后成为所有侵华国家制定对华不平等条约时势必照录共享的“范本”,进而构成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关系最基本的框架。遗憾的是,对这样一次影响深远的外交活动,至今未见较深入的研究,甚或有些基本史实也未弄清。兹略加论述,以期引起重视,附带订正某些长期流行以讹传讹的观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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