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对此主动出让喜出望外,在复照中大加赞赏,表示“甚属妥协”,又不一而足,进而提出倘若中英民人“相讼”,由中英官员“会同查办”,即中外司法会审制的内容。〔16〕这项得寸进尺的提议未被中方接受,会审制直到1858年的《天津条约》方才确立。
关于英人在口岸的特权。中方提出英商不得在上海、福州、厦门、宁波等四个新开口岸长年居住,英方不同意,坚持对英商在所有通商口岸“来往不必限以时季”,“寄居不必界以一所”,并且享有“自行买地、建屋、租房”的权利。〔17〕从而将英人在五口的活动从时间和区域上都推向漫无限制的地步。英方的反建议理所当然遭到中方拒绝。
关于英舰在中国水域游弋。中方最初提出:战事已停,所有外国兵舰自应退出中国领水。对中方的严正立场,英方不便正面回绝,便巧妙打出允许英舰“随时来往各口管押”,协同中国政府维护通商秩序的堂皇旗号。双方协调立场,英方一方面以极为恳切的言词表示:等1842年度赔款付清后,除舟山、鼓浪屿和香港外,“所有兵船均可遣散归国,盖留兵于他国未免重赏,英国志在省费,必不留兵船于中国,不必为虑,致伤和好。”表面看来,信誓旦旦,完全认可中方立场。却又留了一条尾巴,声称英国“向有水师小船数艘,往来各口稽查贸易,也当协同中国地方官,阻止商船,不准他往”〔18〕。英方所言前后矛盾,郑重承诺等于虚无。清朝代表却大而化之,极不负责地同意英舰暂时留驻,“俟开关后,由地方官查看夷情,相机妥办”〔19〕。将国家领水主权交由地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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