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 |
|
时间:2007-3-9 17:21:54 来源:不详
|
|
|
或相近,哪些问题上存有分歧,一目了然。〔22〕章程订立后,仅限于参与交涉的人员和江浙地区的少数高级官员知晓。在这少数人中也不是没有人反对,时任浙江布政使的孙善宝曾致函江苏布政使李星沅,以为重开善后交涉“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23〕但他们的议论似乎只是在私下,没有向朝廷表露。9月20日, 耆英将章程奏报朝廷,并简述江南善后交涉的经过,“臣等查该夷请求各款,虽已订有和约十三条,惟一切善后事宜尚须明晰妥议,立定章程,画(划)一办理,方可期一劳永逸,永杜衅端,其奉旨指出各款尤须宣示该夷,俾知遵照,诚如圣谕,不厌详细,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当即派四等侍卫咸龄……,该侍卫与之口讲指画,推诚开导,酌定善后章程,汇分八条,禀经臣等备文明晰照会,该夷酋朴鼎查立即照复,均无异说,谨将各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24〕。24日,道光皇帝在收到耆英奏报后,立即批准了《江南善后章程》。〔25〕
(三)
《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26〕。据此,关税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