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9月1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牛鉴联名向英国全权代表朴鼎查发出正式照会一份,内含12条:1.除广州外的新开口岸英商不得久住;2.以后华商欠英商款项,清政府不负赔偿;3.通商五口,只限外国商船往来,兵船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区,兵船商船皆不准往来;4.中国修复战毁工事,英国不得阻拦;5.某些地区的清军因不知和约订立而开炮,不应成为英方再次动兵的口实;6.除舟山、鼓浪屿外,其它各地的英军应撤离;7.暂住舟山、彭浪屿的英军不得骚扰当地居民;8.今后中英民人诉讼,由各自处理;9.中国犯人逃入英船须向中方引渡;10. 福州、厦门、上海、宁波只对英国开放,他国照旧在广州通商;11.关税税例由清朝户部按粤海关统一;12.《南京条约》中英两国都应加盖国玺。〔1〕
该照会的发出时间引人注意,它恰恰是在《南京条约》签字3 天之后,为什么不在条约交涉之时,而在签字之后,中方代表要迫不及待地提出内容如此广泛的照会,个中原由,需加申明。
早在1840年2月20日,英国政府发动鸦片战争前夕,就提出了对华条约草案。要点是赔偿英商损失和英国的战争费用;对“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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