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统计的25个省中,有21个省是在1860至1900年间传入新教的,传教士从1860年的百人增至19世纪末1500人,教徒从1860年的2000人增至19世纪末的9.5万人。至于天主教,信教人数也从1860年的40万人增至19世纪末的74万人(注:唐逸主编:《基督教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9—452页;顾卫民:《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182页。)。但是,就总体而言,入教者在中国国民总数中,仍为九牛一毛。
除了基督教的传教事业的发展,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我们对近代入华的基督教的关注,似乎更应当留意到以下几点:
第一,基督教入华的传教活动与西方列强的*权益有了更紧密地联系。平心而论,近世以来入华的基督教传教士,良莠混杂,动机不一,其中不乏有抱着纯正的宗教动机,为传播上帝福音而竭诚努力的人士,但也有不少为中国人视作“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分子”,这是由西方列强的对华的*利益,亦即要把中国变为它们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企图所决定的(注:参见陈旭麓为顾长声所著《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一书所写的序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传教活动与*利益的胶合,在1860年后更显突出。在基督教入华史上,咸丰十年缔结的《北京条约》是一个转折。是年开始,西方传教士入华的传教活动受到了不平等条约的保护,在“传教宽容条款”的名下,基督教的传教活动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并成为外人在华的一项特权。“在这样的情形下,基督教在华传教的活动,实已大大超出了纯粹宗教的范围。西方教士远道来华布道的善良动机,已与各国当时对华的*侵略,混合为一,难于分辨”(注:李恩涵:《同治年间反基督教的言论》,载刘小枫主编:《道与言》,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19页。)。这对于清政府来说,并不是出于对基督教的了解,而纯粹是遭受英法联军武力压迫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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