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要求予以改变,而且要求与中国建立正式的国家关系(当然不是现代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外交关系)。英国政府认为,中英两国官员的书信能否平等往来,即是两国“平等”的表现和建立国家关系的必要前提。如若英国政府仅仅是表现出上述的外交意愿,或仅仅将其意愿局限于外交领域,那么,上述两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英国政府将其外交要求与炮舰强权政策结合起来,使其原本略带近代色彩的外交要求,完全淹没于殖民侵略的罪恶之中。
1840年2月,英国政府任命乔治·懿律和查理·义律为正副全权公使,准备对华发动侵略战争。同一天,英国外相巴麦尊诬蔑林则徐“忘却对赋有英王代表身分的英国监督的应有礼遇,竟也对于该监督横施强暴和凌辱”;对英国商务监督的凌辱,即“构成对大英国主的亵渎”,要求中国对英国所派官员,“按照文明国家的惯例,加以招待,相与往来”[2](P698-701)。同日,巴麦尊又致函懿律等称:“如果中国政府派遣全权大臣到(英国)海军司令船上来同你们商谈,应以适当的礼貌和敬意来接待这些全权大臣,并应依照同女王陛下的全权公使处在完全平等的地位来加以招待。女王陛下并不要求她的全权公使享有优越的地位,但也不能容许(中国)大皇帝的全权大臣如此。”
由此看来,英国政府在与中国交涉之初,似乎并未曾要求任何外交特权。其实不然。
首先,英国政府对清廷及其官员充满了不信任感。巴麦尊曾明确训令懿律等:“不要在一个圆满的和最后的解决之前,置身于中国当局的控制之下。”[2](P710-711)其次,英国政府提出了当时清廷及其官员所不可能接受的一个先决条件,即要求清廷官员到英国船舰上进行谈判(道光帝于1840年8月20日廷寄琦善时,曾明确指出:“至所请钦差大臣亲赴彼船面会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