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的“贸易和掠夺一样,是以拳头为后盾的”。(恩格斯:《*经济学批判大纲》。)鸦片战争揭开了资本列强大举入侵中国的序幕。继此以后,外国侵略者对中国发动了英法俄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等强权侵略。这些战争都以腐败的清朝政府失败、在炮口下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告终。根据这些条约,列强在中国夺得了开辟通商口岸、设立租界、协定关税、海关管理、领事裁判、沿海贸易、内河航行以及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特权,使中国的对外贸易被资本列强所控制,丧失了独立自主的主权地位,起不到保护民族工商业和协调发展社会经济的作用。这是鸦片战争后清朝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也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对外贸易开始的最主要的标志。
1.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
开辟通商口岸是当时资本列强对中国外贸保护政策的强烈冲击。
鸦片战争前,中国主权在握,严格限制广州一地通商。战后,列强威逼清廷开放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作为其扩大侵略的据点。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以下条约引文,均出自本书,不一一注明。)到九十年代初,中国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已有34处之多,对外贸易出现喧宾夺主的局面。
不仅如此,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还规定,外商“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院、礼拜堂及殡葬之处”。1845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谈”,颁布了《土地租赁章程》;1849年和1854年法美两国也先后在上海划定居留地范围。1854年,英法美三国又片面地修改土地租赁章程,规定外国土地租赁者有税收、财政、交通及警察等一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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