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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与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对外贸易关系的形成

时间:2007-3-9 17:24:40  来源:不详
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都是涉及外贸主权,不允许外人染指的领域。

鸦片战争后,列强日益觊觎这两项特权,以扩大其商品侵略。《望厦条约》载有:外商在“五港口之船只,装卸货物,互相往来,具听其便”。《天津条约》更明确规定:外国商船可在通商口岸之间自由转口,对商品只征一次关税,转到他口时不得重征。同一个《天津条约》还规定:“长江一带各口,数国船只俱可通商……”该条约又规定:“英国民人准许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中国政府对英人“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这就使得列强拥有了内地贸易权和内河航行权。1896年海关总税务司颁布的《华洋轮船驶处中国内港章程》是对以上规定的进一步肯定。与进出口贸易很有关系的交通运输事业通过这些条约受到了侵犯。

4.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资本列强扩大、盗用外交豁免程序,破坏中国司法权的无理规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条说:“倘遇有交涉诉讼,管事官(领事)……即移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种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一规定原本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由刑事推广到民事,由五口推广到整个中国。其他各国也援例照搬。这样,*、贩毒、拐卖人口、贿赂官府等一系列明目张胆违背一般国际贸易准则的海盗行径根本不可能受到中国官方的正义审判与惩戒,半殖民地的中国成了外国冒险家们的乐园。

5.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是危害中国主权的最主要的特权,它使中国变成了列强共同宰割的对象。所谓最惠国待遇,本是国际通商条约中一个常见的互利条款,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将已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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