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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外国兵舰攫取在华航行权的历史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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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4:4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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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的文件。其第1 款云:“各国货船到时,所带护货兵船,概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违例擅进,经守口员弁报明,即行驱逐,停止贸易”。这样,就对商船和兵船锚地作了区别规定,商船可入虎门,溯伶仃洋,至黄埔止,不能进入内港;兵船则只有停泊在清朝粤水师提督驻节地虎门之外,以便置于清朝水师的监控之下。可以看出,清政府对违规兵船的处理是很严格的,不惜以“封舱”威慑。而停止贸易在这一时期是一种屡试不爽制服“西夷”的妙策〔14〕。这项规定很快遭到西方殖民者的挑战。1814年发生的“多利斯号”(H. M. S. Doris)事件就是一例。这艘属于英国海军的军舰经常以澳门为基地,在广东海面游弋,它于4 月间在老万山群岛(Ladrone Islands)捕获美国商船“汉打号”(Hunter), 挟至澳门;5月,“多利斯号”的预备艇又闯入黄埔追逐美船。中国当局立即对此提出抗议,并要求东印度公司特派委员会下令“多利斯号”立即离开中国海面。但特派委员会声称该舰属英国海军,东印度公司无权管辖。中方只有依既定章程行事,警告将停止英人贸易。英方则悍然表示,将率先撤出所有公司船只,断绝中英贸易。广东当局陷于困境,一方面不能无视英方的逾规举动,另方面若是停止贸易,朝廷追问,责任更重,因此只好不了了之。〔15〕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外国兵船的限定就处在这样一种时紧时松时争时和的局面下,但基本能保持中国领海主权的完整。
二、鸦片战争前英国的“炮舰外交”
日本学者卫藤沈吉指出,1834年是英国对华炮舰政策(gunboat policy)的形成期,并进而提出:“只要是宏观地观察历史,就不能不把1834年作为一个转折点,即从前期东印度公司的屈从态度到构成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对华*外交史特色的炮舰政策的转折点。”〔16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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