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训令律劳卑应遵守中国当局对军舰与商船停泊的有关规定。但是,律劳卑来华伊始便和广东当局在文书交往、擅入广州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冲突。他不顾指令,调集“安德罗马其号”(Andromache)和“伊莫金号”(Imogene)巡洋舰闯入虎门, 进占黄埔,沿途在与中国守军的交战中强行溯航,又派海军陆战队登陆广州,并向中方发出战争威胁称:“英国国王麾下的军队所向无敌,其所指挥的大型军舰拥有120门炮”〔18〕。后由于中方的严阵以待, 英舰方才撤出。律劳卑曾多次向英国政府发出通报,要求用“高压手段”改变“天朝偏见”,并声称,鉴于中国军队毫无战斗力,只要出动“三四艘巡洋舰和双桅船以及少数可靠的英国军队(不是印度兵),就能在难以想象的短时间内解决问题”〔19〕。律劳卑并不是第一个建议对华实行“炮舰外交”的人。1831年时担任东印度公司驻华管货人委员会主席的马奇班克斯(C.Marjoribanks),就曾向政府建议:“英国海军司令是最好的大使,何以见得呢?因为海军司令在几小时内就可以收到外交官用几周、几个月才能得到的效果”〔20〕。1832年沿中国海岸进行侦察活动的东印度公司职员胡夏米(Hoo—hea—mee )等人也提出派舰队对中国海岸实行封锁,并在中国的若干重要港口驻扎小型舰队的建议,该建议书甚至还具体设计了英国侵华舰队的规模。〔21〕但马奇班克斯也好,胡夏米也好,都只是商人代表,而律劳卑则是第一个以政府驻华代表的身份提出此类建议的,其建议的意义和份量自然不同。可以认为,19世纪30年代前期是英国对华“炮舰外交”酝酿的重要时期。
律劳卑的报告书1935年1月31日送达英国外交部,这时威灵顿已取代巴麦尊成为外相。威灵顿在备忘录中写道:考虑到律劳卑事件的发生,“在靠近广州英国总领事住地附近长期停泊一艘强有力的巡洋舰和一艘较小的军舰”是有必要的〔22〕。但总体来说,英国政府这时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尚属有限,宁愿保持一种平静的贸易关系。威灵顿向律劳卑发出的回训指出:“国王陛下并不指望以暴力建立其臣民与中国的关系。……(通商关系的建立)要通过其它稳健的手段”〔23〕。继律劳卑之后担任商务监督的德庇时(J. F. Davis)和罗便臣(G. B. Robinson)也对律劳卑的进攻性政策略有修改,在华奉行一种更关注于商贸利益而避免和中国当局发生冲突的“沉默政策”(quies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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