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和平和友好关系的保证)的作用被异乎寻常的严厉和不合时宜的命令抵消。(注:拉萼尼致耆英函(1844年10月23日),见卫青心前揭书,390-391页。此函Callery前揭书未收。)
看来,拉萼尼只能寄希望于耆英的大发慈悲了。但这最后的努力几乎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因为10月24日就是《黄埔条约》签字的日子,拉萼尼不能再拖,尽管极不情愿,也只好按照耆英的要求复照:“昨接贵大臣公文,意以中国人不得藉教为非,如弛禁之后倘有习教之人一经犯法,即与凡民一体治罪。惟今量为处置,止准华民习教为善,不许华民习教为非。揆之贵大臣立言,与本大臣意见尽属相同,亦与天主教道理均属无异。缘教中之理,诚如贵大臣公文内所言,不得为非,并无二歧。至昨日所言,佛兰西无论何人,不得越界远赴内地,此事已于第二十三款章程内载明酌定,不复赘说。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第21件)在事后的报告中,拉萼尼解释说:“通过认真思考,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耆英满意,没有理由拒绝在一件普通照会中提到一项我们应该在严肃的条约中接受下来的条款。”(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1月1日),Lavollée前揭书,131页。张雁深先生误以为,“迄彼时为止,耆英对喇氏弛教禁之议,未曾稍加反对,是故喇氏颇觉轻而易举”。见《中法外交关系史考》,42页。)应该说,这既是实在的道理,也是拉萼尼为自己的失算而开脱的托词。
法方利用谈判《黄埔条约》的机会交涉基督教弛禁问题,耆英也知道利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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