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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黄埔条约》交涉

时间:2007-3-9 17:25:33  来源:不详
授,其真实与否,届时自可知之,兹不赘言。”(第30件)耆英在照会中长篇大论,言之凿凿,声明绝无改易之事。除此之外,又有私函一封,表示:“不佞生于中华,身列帝系,事君事亲,处世交友,时时事事,无不以诚敬为主。亦过蒙诸好友见爱,不相遐弃。即如英国之璞公使、合众国之顾盛公使,相亲相爱,已逾寻常。迨吾两人情投意合,尤称金石之谊。何也?尊夫人、两令嫒皆得会晤,在中华则谓之出妻见子之交,实非泛泛可比。古人云:人生得一知己可以不恨。真吾两人之谓矣。”(第31件)总之,是希望消除拉萼尼的疑虑。1845年1月,拉萼尼在马尼拉收到耆英的这个照会及私函。尽管耆英巧妙地予以否认,但拉萼尼不为所动,仍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坚信不疑,并且决心继续关注“这件事可能招致的后果”(注:拉萼尼致基佐(1845年1月7日),Lavollée前揭书,169-173页。)。

1845年1月5日,耆英又发出照会,向拉萼尼通报清政府审议批准《黄埔条约》的情况:“本大臣前在黄埔与贵大臣议定通商和好条约章程,业于本年九月二十一日会折具奏,十月初四日奉大皇帝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即经军机大臣会同各部,按照本大臣所议各条,一一照复准行,于十月三十日奏,奉朱批依议钦此。现准军机大臣咨行到本大臣准此。除将册约存俟互换,并分咨闽浙江苏各省督部堂、抚部院、福州将军钦遵办理外,相应照会贵大臣一体遵照,谕饬佛兰西国商民人等,务各恪守条约,安分贸易,切勿稍有违背,永坚和好,以昭公谊,是所厚望。”(第33件)不过,拉萼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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