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配备:“总理衙门”的人员配备原则上是仿照军机处的,主管的官员都较少。所不同的是,由于外交事务繁杂,技术性强,因此又不得不采取分股设官的办法设置机构。这也说明了“总理衙门”此机构的过渡性与临时性。从如上介绍的“总署”的机构及人员配备来看,它既沿袭了原来封建中央机构的体制,但又不完全一样,并且开始参照了一些西方近代外交机构的组织形式,说明此机构从职能与性质上都还是一个未定性和过渡性的机构。但它又毕竟是迈出了封建衙门的门槛。
“总署”的职权:“总理衙门”与军机处一样都是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总理衙门”在处理事务的手续上虽然不能越过军机处,各处的文件都要经过军机处转达“总理衙门”,但是,军机处不能过问外交事务。这样在实际上“总理衙门”与军机处形成分工。军机处专管对内政务,“总理衙门”主管对外事务。“总理衙门”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外交,同时还经管通商、海防、军务,关税等事务。后来发展到只要涉及到一个洋字的一切事务都由“总署”内的海防股经管起来。“总署”实际上总揽了整个“洋务”事宜,俨然成为一个庞大的,职务广泛的清政府的“洋务内阁”。(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之所以如此,也说明“总署”在筹办外交事务的过程中,要尽量排斥一些封建官僚体制的干预,再加上当时的历史条件是洋人入境,涉外事务较多,使得“总署”的权力日趋于大。这种现象也同样说明了“总署”在性质上具备了近代外交机构的部分因素。
机构的性质:虽说“总署”是专办外交的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可还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因为,它和军机处一样,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一切要通过皇帝的上谕才能起作用。但是,由于经办工作的性质不同,洋务事务多而繁琐,许多琐碎的工作无法逐一向皇帝汇报、请示。因此,“总理衙门”可以对具体工作作出决定性处理,并与清朝驻外使馆和下级机构保持直接联系。尽管清政府始终没有从规章制度上授予“总理衙门”以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但是事实上总理衙门的意见是起着一定决定作用的。这一点又不可掩饰其机构过渡性的特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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