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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杨秀清被杀的主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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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0:5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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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大国》丛刊(1),第321、323页。)必须逐级上报,最后由天王“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大国》丛刊(1),第321、323页。)这就是说,生杀大权由天王根据事实做出裁决,其他各王和军师只能遵旨,不得违抗。这样的规定对任何一个集团和政党来说,是必要的。特别是根据太平天国农民革命运动发展的需要,权力相对集中,以防各行其事,就显得更为必要了。但杨秀清却肆意违反天朝制度,将生杀大权夺归己有,凡洪“曰杀”,而杨“必不杀”,洪“曰勿杀”,杨“必杀之,谓出天父意也。”(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太平天国》丛刊(4),第670、669、671、663、672、668、662页。)如现存于英国的太平天国印书《天父圣旨》中记载:乙荣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即1855年7月14日,),“因李得金、余世明二人反草对天,变妖逃走二次,业经启奏天王,旨准斩首,正当解出斩之时,天父大开天恩,格外垂怜爱劳心下凡”,赦回二人。六月十七日,因林来发等吸食洋烟,业经东王及列王奏旨一并斩首,天父又下凡赦回。(转引至王庆成《〈天父圣旨〉、〈天兄圣旨〉的发现和价值》一文,《光明日报》1984年10月17日。)从这两件事可以看出,洪秀全批准对李得金、余世明、林来发等人斩首,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李余二人反草对天,变妖逃走,此系反革命行为,不杀不能平民愤,正朝纲。林吸食鸦片,违反了天朝的法规,只有处斩,才能严明法纪,教育群众,禁绝洋烟。而杨秀清对这样的坏人,却假天父之意,赦免辜息,只能说他为了以“示权由己出”,(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太平天国》丛刊(4),第670、669、671、663、672、668、662页。)打击天王,已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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