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外国侵略者为“同教兄弟”,希望他们“仍与我等和好为美”(《吴煦档案中的太平天国史料选辑》,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3页。)。可见,虽然太平军在实际斗争中曾打败过洋枪队,表现了他们的反帝精神。但在所谓同拜上帝的迷雾中,太平天国领袖看不清帝国主义的真实面目,认识不到帝国主义同清朝统治阶级一样,都是极其凶残的“妖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误。
第二,对地主武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整个太平天国革命时期,地主团练武装始终以太平军为敌。特别是在太平天国后期,地主武装在太平军占领区不断骚扰,配合清军与太平军作战。曾国藩组织的地主武装——湘军不断壮大,成了太平军的主要敌人。面对这样的形势,太平天国领袖们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太平天国后期的官、文书中,虽也将地主团练武装指称为“妖勇”、“妖匪”,但在具体处理上,有时却以民事对待,过于宽容。一位太平天国将领曾发布晓谕说:“查察尔等乡城之民,闻得内有充当妖勇,理宜均斩不留。本大臣体天父有好生之德,我主天王既东王列王有爱民之心,格外从宽体恤,赦过前愆,容尔等悔改自新,不得仍蹈故辙,各宜向化,炼好心肠。”(《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6页。)有时则只重攻剿,不注意发动穷苦百姓与地主、富绅进行斗争。以致在清军向太平军大举反攻时,江浙一带团练纷起,配合清军作战,太平军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第三,把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模糊了敌我界线。太平天国内部若有人叛变投敌,或者与地方乡绅、地主助妖为乱,太平天国严加惩治是理所当然的。但有些规定却失之偏颇,没有考虑到一般百姓的利益。如太平天国有一张布告这样写道:“凡某处乡民如有受妖蛊惑,顽梗不化,不遵谕、不识天、或纠乡愚,或作暗害侵扰我军者,及纵妖谋害我使者,定将该某城乡镇市尽行剿洗,鸡犬不留,民勿相怪。”(《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1页。)这样处理,似乎太简单化了,既扩大了打击面,又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样,在战争环境下用一定的法律、条规、纪律来约束军民,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处理违犯天条天规者时,处罚过于严厉。从太平天国的官、文书中可以看出,太平天国早期把第七条和吸食鸦片者都被斥为“妖”而被处以极刑。这种异于常理的处罚很难令人信服。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官、文书中的“妖”具有多重特定含义,但主要的还是指革命对象;太平天国领袖对革命对象的认识既有值得肯定的东西,又有其局限性。因此,太平天国革命的发展壮大和最后失败,都可以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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