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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时间:2007-3-9 17:34:27  来源:不详
速上升发展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代替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前进的必然。因此,应该说,在19世纪中叶,中国法律近代化就是应该扬弃和废除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而洪仁玕正是站在时代的前列,顺应历史潮流,主张“不从清朝法律”,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创建“新世界”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洪仁玕主张中国古代法律走向近代文明的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在1859年所著的《资政新篇》和《立法制演谕》等重要著作之中。

  稍为具体地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第一,从国家与法制的关系来看。我国古代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封建*家、思想家,曾经接触到或读到国家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如有的强调“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以法治国”。这在当时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与西方近代法律史上的“法治”学说在学理上有质的不同。洪仁玕却不仅吸收了历史上卓越*家、思想家“以法治国”的思想,总结了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更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法制,从更新的视角,来论证了国家与法制的关系。他提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有法制而后有国家”,这不仅是一条历史定律,“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这是洪仁玕法制观的核心。从这一总命题和理论高度出发,洪仁玕进一步强调说:“治国必先立政”,而立政的关键,“惟在乎设法……之得其当耳。”只有“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而不朽矣。”洪仁玕上述总命题和理论概括,已经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国家和法制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二、国家与法制日见有专政的功能;三、国家与法制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四、强调了治法对治国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强调过如果没有政权任何法律等于零。洪仁玕这里则从另方面强调了没有法制,国家政权也难以存在。这些思想,远不是中国古代*家、思想家“以法治国”观点所能比拟和包含的。相反,而与西方法律史上的“法治”学说在学理上有近似之处。表明洪仁玕开始认识到国家与法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法制的特殊重要性。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法制,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调整国家机器的运转,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没有法制的国家是不存在的,法制废弛的国家也不可能强大和长存,这是阶级社会以来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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