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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时间:2007-3-9 17:34:27  来源:不详
  第二,从法制与时代的关系来看。洪仁玕站在19世纪中叶的时代高度,从中国与世界相互关系的角度,胸怀改革与开放的伟志和决心,愤怒地批判了中国封建反动统治者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的愚昧虚骄态度,深为“中国从前不能为东洋之冠冕,暂为失色”,感慨不已。他认为“前之中国不如是”,即不如西方近代国家先进。就是因为“毫无设法修葺补理,以致全体闭塞,血脉不通,病其深矣。”而要“以救时弊”,更要“与番人并雄”,洪仁玕提出必须以“因时制宜,度势行法”,作为改革法制的指导原则。而洪仁玕认为,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邦法”先进,“国法密深”,“纲常大典、教育大法”优越。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强大,原因就在这里。洪仁玕从“度势行法”这一命题出发,主张移植西方法律,采行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对中国的法制制度来一番“革故鼎新”(《英杰归真》)。因此,他要求“立法之人”,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应有条件外,尤其是放眼世界,“熟谙各国风教”,参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制来制定中国的法律、法令。

  第三,从法制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秉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制度,赶上世界近代先进国家,一个根本性的内容,就是主张实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立法,以改变旧中国封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促进和保护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希图中国走上民族独立的、资本主义的道路。1859年洪仁玕提出的、经天王洪秀全旨准颁行的《资政新篇》,实际上是否定了1853年冬洪秀全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取消一切土地和财产私有、取消私人经济、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等,以期实现“四同两无”(“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提出了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譬如说:一、主张发展近代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准许富民出资开设书信馆和新闻馆;二、主张颁布保护私人投资法,鼓励兴办私家银行,发展金融事业。“准其获利十分之三”,拟办保险事业;三、主张允许私人投资开采矿山,并规定产业资本的剥削率,准其获利达百分之二十;四、主张奖励科技发明创造,实行专利保护法,保障自由竞争;五、主张颁行劳资法,允许剥削,采用雇佣制度,反对奴隶劳动,废除人身依附的封建制;六、主张从维护民族独立、保护民族经济的立场出发,在外国资本主义“不得毁谤国法”的前提下,“许其通商”。

  第四,从法制与遵行的关系来看。洪仁玕十分强调“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这也是“千秋不易之大经”,“万不容已之急务也”。他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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