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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时间:2007-3-9 17:34:27  来源:不详
”中发生的用刑过滥、无罪牵连、妄杀无辜的严重弊端及其危害,吸收了我国古代*家、思想家法律思想中的民主精华,特别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刑法制度为楷模,提出创立“罪人不孥”的制度,废除株连法,主张一人犯罪一人受罚;无论犯罪性质、罪行大小,一律实行“罪人不孥”、刑止一身的政策。否则,“若连累及之,是迫之使反也”。洪仁玕还针对封建法制中的严刑酷罚、重刑轻罪原则,及其与太平天国带来的严重影响,从人道主义出发,及时而又鲜明地提出了慎刑少杀、废除酷刑、“善待轻犯”的主张。对待“轻犯”,要给一条“改过自新”的道路,罪犯“期满释回,一以重具廉耻,二以免生他患”。至于那些“大罪宜死者”,也不要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剥皮、桩沙,只用大架吊死,象西方近代国家的处以死刑那样。为了防止和减少错捕、错判、错杀,洪仁玕还强调审理案件一定要注重事实,不允许伪造证据,制造混乱,颠倒是非。对“妄证者”,不能饶恕,一定要“同罪”处罚。至于因不明真相而检举不实的百姓,却要加以保护,对群众的意见应该加以尊重。不难看出洪仁玕这些主张,无不带有鲜明的反封建的民主色彩,具有保护人权的意义。

  第七,从法制与教化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贯彻法制,既要严惩罪犯,同时也应从教育感化入手,引导人们生活走上正轨;在严申法令的同时如果能辅之以法制教育,就可以使人们知法、畏法、守法。因为,教化是“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法律是“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因此,教化与法制应该结合起来,“教法兼行”。“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只有“法外辅之以法”,才能“入于德”,“刑外化之以德”,才能“省于刑”。只有实行“教法兼行”、“非不教而杀”,才有助于人们“免生罪念”,使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制于萌念之始”,防微杜渐,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在进行法制教育的方式上,洪仁玕提出了各种办法,主要的是两点:一、设立新闻官,发行报纸,“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对人民群众普遍进行知法、守法的法纪教育。二、利用类似公审的形式进行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判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处以死刑的案件,一般都要召开群众大会,“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儆”。

  从以上七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张,既坚决扬弃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法律制度的流毒,也与日益严重封建化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相区别,而是要采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这难道还有什么置疑的吗?

  既然如此,那么洪仁玕改革法制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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