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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仁玕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时间:2007-3-9 17:34:27  来源:不详
立法自然谈不上依法、执法;可是单有立法,还不能说有法制。因为有法不遵行,不严格依法办事,再好的立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为此,他提出建立必要的类似西方近代的监察、检查机构制度。这就是他所构想的“兴各省新闻官”。对“新闻官”的人选和职权,应该是:一、“其官有职无权”,即对各部门违法乱纪的官员有检举参劾之责,而无直接处分之权。二、“官职不受众官节制,亦不节制众官,即赏罚亦不准众官褒贬”。这类官员自成系统,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三、“新闻官”人选,一定要“性品诚实不阿者”。四、其任务是专门收集各省各种报纸呈缴中央,了解各项兴革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各级官吏的忠奸、善恶。这种“新闻官”显然与中国封建时代的“台谏”之官相区别,他最大的特点是重视社会、群众舆论,能够观察中外报纸所反映的各种社会动态而有兴废。这是洪仁玕受了西方国家近代法制影响而主张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第五,从立法和立人的关系来看。洪仁玕强调“治国立政”的关键,“惟在乎设法用人之得其当耳。盖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然于斯二者并行不悖,必于立法之中,得乎权济。”这里,洪仁玕提出了改革法制,必须做到立法与立人相结合的原则。在这一重要结合点上,洪仁玕着重要求的是:一、立法者既应熟悉中国的国情,更要了解当时世界的发展状况,使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能够符合“时势之变通”、“审势而行”。二、“为官者”必须奉公守法,以身作则,刚直不阿,不畏权贵。洪仁玕认为,“盖法之质,在乎大纲”,一经制定,就要“一定不易”,坚决贯彻而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立法者和*“有以主之,有以认真”。只有“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如果法律、法令只是惩罚普通的平民百姓,对“为官者”、特别是身居“高官”者,没有约束强制力,那就会“法立弊生,人将效尤”,作乱不已。洪仁玕愤概地指责道:后来法制废弛,“岂法不善屿?”他斩钉截铁地回答说:“实奉法者毁之尔。”因此,他主张贯彻禁革陈规陋习、歪风邪气、腐败现象法律法令时,“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弭矣。”主张对那些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的人,“无论其高官王位”,一定要“明正典刑”,直至“律以大辟”。只要做到法制“严明则人皆服法”。

  第六,从法制与人权、人道主义的关系来看。洪仁玕主张执法要严,对罪行累累、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但同时又强调绝不能滥杀无辜,重刑轻罪。他针对清律野蛮的株连之法,以及太平天国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天京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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