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矿务。
《马关条约》的签订,中国不仅要割地赔款及增开通商口岸,而且还要允许日本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工艺制造,并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日方的这些要求是在《马关条约》第六款中提出的,但双方就此谈判的时间较长,最后正式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又称《中日商约》。)。其他国家援引利益均沾的原则,均能一起享受。这给中国本行将崩溃的财政体系和国民经济以致命打击。但在客观上又为中国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以机器工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过渡提供了一个契机。在此之前中国曾有多次痛失良机的教训,此次,朝廷试图努力抓住这一契机。
清廷对《中日商约》的议订非常重视。光绪先是命李鸿章、王文韶与日本使臣详慎议订,“毋须稍有迁就”(《德宗景皇帝实录》,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廿九日上谕,卷369;页839。)。旋又以制造土货、征收税款为全约“关键”,命李鸿章“坚持定见”,“不准草率从事”(《德宗景皇帝实录》,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谕,卷381,页990。)。在中日议约的过程中,光绪多次谕令内阁及督抚采取对应措施,及早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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