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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民权理念与辛亥革命

时间:2007-3-9 17:41:12  来源:不详
还在《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前3年左右,孙中山就提出了 “革命程序论”。他说:“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之初,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约法”乃军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约束之法,为期5年。一方面,军政府约“地方自治”,“所约如地方应设学校、警察、道路诸政如何,每县出兵前敌若干,饷项若干”,“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5年之内若能“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再延长“约法”时间;另一方面,地方“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和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15) 

孙中山之所以在推行共和制之前设计“军法”与“约法”两个阶段性的程序,如同他主张共和制本身一样,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革命军兴之后,群雄互争权位,一发不可收拾。(16) 

孙中山不愧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和忠诚的爱国者。还在艰苦卓绝的反清革命运动发动期间,为了鼓舞士气,他说“我们人民的程度比各国还要高些”(17),一边细心设计通向共和制的具体步骤,预想可能遇到的困难。尽管他的设计并非无懈可击,但他考虑问题远较周围同志缜密和宏远。关于“革命程序论”,孙中山在1905年秋与汪精卫的交谈中作了进一步阐释,强调“约法”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国民“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使“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遥之虑”(18)。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于1906年秋冬之季基本定型,并以《革命方略》的形式通告同志。原有的程序设计只计划“约法之治”以5年为期,对“军法之治”还没有时间规定,《革命方略》则定“军法之治”为3年,“约法之治”为6年,然后进入“宪法之治”。(19) 

在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出台之前,陈天华即以“思黄”笔名发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倡导“开明专制”。不过:陈天华所主张的“开明专制”,并非指望清朝统治者主持,而是在反清革命成功之后由革命者来推行。他说得很明白:“现政府之不足与有为也,殆已成铁据”,“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豫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陈氏在愤于留日学生取缔风潮而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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