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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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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2: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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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提出了由革命军起事,到民主共和制度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一个过渡时期。这就是他提出的所谓“三步说”。即经过军法时期、约法时期,最后达到宪法时期。孙中山分三步达到共和自治的思想,后来屡有述及。1905年秋,与汪精卫谈话,曾说到这个问题。后来,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把三步的设想说得更清楚。“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必负其责任。”然后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7]孙中山并总括说:“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8]孙中山的三步说,是他民主共和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之一。既表明了他对民主共和的坚定的信仰和不懈的追求,又表明了,他一直为真正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寻求具体的途径,使他的民主共和思想有较高的现实性。这同不少参加革命者,只是向慕共和,缺乏真切了解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中另一精彩的内容是有关五权宪法的主张。“五权宪法”的根本要义是想把西方盛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变成“五权分立”,即将考选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将纠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使“三权”变成“五权”。这是孙中山目睹西方*的某些流弊,借鉴中国古代重考选、重监察的传统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想使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政制度能比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更为完善。但究竟怎样具体规划和实施此种“五权宪法”的宪政制度,孙中山自己也承认“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9]他自己尚无成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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