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孙中山一生三次到北京:
青山与绿水的约定
1945年孙中山之子孙科被
孙中山在这里当选临时大
马君武拳打宋教仁 受到
萧龙友为孙中山诊病
《孙中山之死》南京遭禁
中山陵为何没有墓志铭
祖父马占山与北平和平解
孙中山不赞成“鼓掌通过
最新热门    
 
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民主*

时间:2007-3-9 17:42:38  来源:不详
    民国以后,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总结辛亥以来民权不能落实的经验教训,首先着重阐发其革命程序论思想,尤其强调扫除君主专制之后,须有一个训政时期。此时期以县为单位,实力办好地方自治,以养*民参与*、管理*之能力。“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始不至成为空文。”[10]他具体提出县自治完成的标准是“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业照约法所定之低限度而充分办就者”;且县内“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11]稍后,他又提出“其人民曾受四权(指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12]而且还增加定地价、办实业等项,这些事都办有成绩,方可视为达成县自治,方可自选其县官,自选其议员,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孙中山把训政时期视为达成民主宪政必不可少的过渡阶段,强调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是办好训政的关键,这些都是极具合理性,极为可贵的思想。但孙中山规定训政只须三年时间,仍属于主观理想,不切实际。

    其次,孙中山进一步发挥他的“五权宪法”为中心的民主宪政理论。他认为西方代议制下,人民只有选举权,这不能保障主权在民的宗旨得以落实。所以他吸收瑞士及美国若干州的直接民权的实践经验,提出人民除选举权以外,还应享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官权,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但这四种直接民权在中国这样广土众民的国家,只能在县一级得到落实。这样又和他一贯强调只有充分实现县自治,才能缔造宪政的基础的思想联系起来。那么,在全国又怎样落实四大民权呢?他主张,每县选一代表组成控制全国政权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来控制中央政府。在国民大会控制下的中央政府掌握治权,实行五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各自独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