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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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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3: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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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4月,孙中山便已在和在华西人雷士接洽,准备设立中外合资的中华实业银行。(注:刘学询致孙中山函(1912年4月17日、4月19日),黄彦、李伯新编:《孙中山藏档选编》,中华书局1986年,第240-241页。)6月11日,孙中山在广州与荷兰银行家丕士文达成了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的草约。该草约是以同日丕士文所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为基础,经孙中山与丕士文磋商后,有所修改,双方同意视为合办银行将来规程之底本。(注:丕士文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76-277页;孙中山与丕士文签署之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见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7-380页。)对比说帖和草约,可以看出孙中山关于创办中外合资银行的具体主张。关于股本组成,孙中山同意由他本人出面筹集1000万银元,分为10万股;另由丕士文在欧洲筹集100万英镑,亦分为10万股。根据当时的汇价,双方的筹资额大体相等。设总行于上海,由中国股东组成董事部,孙中山本人应被推为首任总董;欧洲股东组成顾问团,董事部和顾问团共同任用外籍总经理,丕士文为首任总经理。对于外籍总经理之权限,说帖原先规定:“处办之权必授于外国总理,他人不能干预。”草约则改为:“本银行管理上之执行权,当授予该总经理,惟彼必受董事部及顾问团之监督及劝告。”孙中山虽然同意外籍总经理对银行实施管理,且同意“管理本银行应用西法”、“簿记当用西文,并用最新之簿记法”,表明他对近代西方银行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同;但显然他是坚持外籍总经理必须受中国股东及其董事部监督的,这是中方投资人的权益,不可忽视。说帖原来设“性质”条,规定:“本银行之性质,……与政府毫无关涉。”这里的政府系指中国政府。草约删去了这一条款,另设“规程”条:“孙逸仙先生担任将应有之规程,如准外国人为本银行股东之类,陈请北京政府承认。”这固然可以理解为当时孙中山承认北京政府的合法性,但更体现出他的主权意识,即外国人在中国设立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批准。
孙中山与丕士文达成上述草约后不久,曾在香港向商界宣传设立该银行的重要性,称此银行与前办者皆异,系中外合办,专为介绍外资起见,不出钞票,专发欧美债票,其性质属于商办;对于部分港商反对合资、赞成自办的主张,孙中山明确表示:内债民捐,效力均短,惟合资银行,持久而利大,宜将自办之款,尽拨赞助。(注:《民立报》1912年6月16、19日,引自《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05页。)
丕士文的说帖和孙中山签署的草约,都只提到设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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