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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立近代银行的思想主张与实践

时间:2007-3-9 17:43:17  来源:不详
中外合资系为发展中国之工商实业,没有提及国际银行团问题,但是,孙中山在另一份信函中明确谈到:“文近拟与西人合股立一银行,专以输入外资为目的,直接则振兴中国实业,间接则抵制四国团。现已联合欧洲银行数大家,其势力信用,十倍于四国团,其所发债票,可不靠彼政府之承诺,亦能畅销于市面,迥非四国团之比也。四国团之所以要求种种之条件者,以非此则不能得各该国政府之承诺;不得承诺,则市场无信用,非故以中国政府为难,实欲畅彼债票之销场耳。故与之相持愈久,则条件愈严,此必然之势也。而各国政府又欲乘机利用,以申张其势力于中国,引四国团之交涉,无论如何,皆无好果也。文所联合之银行,力能自任十万万以上之债务。惟四国团借款之事,已成一过期问题,故此团不能直排四国团而与中国政府交涉,必借一中国银行为机关方可,然纯为中国人之银行,彼又难见信,此中西合股之所由生也。此银行各号属中国,注册在中国,董事全为中国人,惟总司理则用西人。而欧洲股东则组织一顾问局,专助理输入外资之事。现拟各投资本千万元以成立之,八月底先各交股本二百五十万元,即行开市。此银行若成,则为中国开一生路,可免种种之干涉条件也。”在孙中山看来,设立中国人拥有半数股本、中方股东得以监督外籍总经理的中外合资银行,不仅无损中国的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而且是抵御现有之四国银行团的有效工具。由于中国须交之股金尚无着落,孙中山一度向日方友人求助,甚至表示,可在征得“中央承诺”的情况下,以“沪上公产及前清道台所交下领袖领事代管财产等项”,就地抵押数百万金。(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9页。此文冠以“致日本某君函”;所注日期'1913',原载于《国父全集》第三册第273页,标题为“为与西人设立银行事致某君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所藏此函之原件无日期。《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63页,亦将此函记于1913年1月29日条之末:“其时,先生在《致日本某君函》中亦谈到……”。笔者以为,把该函日期断为1913年恐有误。 函中数次明确提到“四国团”即四国银行团,但迟至1912年6月,随着日、俄的加入,已正式成为六国银行团。该函还提到,距8月底缴款仅余“短期”,无法如数筹得,而前引孙中山与丕士文1912年6月11日签署的《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草约》明确写到:“银币股份由孙逸仙先生担任督办,速为集合,一经海电商妥,即交第一次股银,其额不超于二百五十万元,约在西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八月间交付,以后各次交付股银行之日期,先一月通告”。(《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78页)另外,孙中山本人1912年9月1日在北京的演说中已提到“六国资本团借款事”(《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4页);同年12月4日在上海对银行界的演说中,又明确提“六国银行团”(《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549页),不至于第二年再提四国银行团。笔者以为,较为合理的日期当在1912年6月至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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