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王朝利益的“公事”,通过“正已”才能为僚属起到表率作用。他们强调“洗心”“正已”又是“洁己”“守法”,为此主张“大臣洁己以率属,司员守法以奉公”。总之,为官者洗心正己,“各尽职守,以为僚属表率”,就是要使其僚属们也洗心正己。这样各级官吏就能在固定的封建道德框架中“尽职”、“守法”、“奉公”,从而维持封建社会破旧机体尚可继续运转。
(二)“秉公”任事。清流派认为各级官吏“秉公”任事就在于要“光明不欺”,即光明磊落,不欺骗朝廷,如此才可称为“公忠体国通达治体者”。在清流派的奏折中,“秉公”一词比比皆是,诸如“秉公办理”,这是针对审理刑事案件而言的;“秉公甄别”,这是针对清政府考核各级官吏当中的所谓“京察”而言的;“秉公考察”,这是针对地方官员保举人员而言的;“秉公经理”,这是针对中央各部官员的工作作风而言的。“秉公”一词大量出现这种现象反映出,当时各级官吏不秉公任事已习以为常。清流派的“秉公”之谈不过是在自我欣赏。
(三)操守廉洁。清流派认为具有“公德”的官吏应当操守廉洁。他们不断呼吁出现“廉吏”,强调为官者应既是“能吏”,同时也是“廉吏”,要“清操卓著”。他们痛斥“吏之贪廉”,建议“褒奖清宦,擢举廉吏”。然而,尽管谕诣也是三令五申“以廉为本”、“洁清自矢”,可臣子们却依旧贪污受贿,以不能“苦”了自己为荣。清流派的道德论,在他们所欲推行的那个社会里实现不了。
需要指出的是,清流派道德观所讲的“公”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公”,所提倡的“公德”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德”,虽然如此,他们所提倡的“公德”中还是包含着一定的有益成分。如某些官员“竭虑殚精,任劳任怨”主持办理开发自然、兴修水利等社会公益事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公德”,我们是予以肯定的。
在道德评价上,清流派将善恶观纳入其伦理思想。道德的要义在于分清善恶,扬善惩恶。清流派有时将对善与恶的分辨诉诸于良心,如认为“廉洁”属于善行,提出“激发天良,廉洁自持”,这就是说要让人先天所具备的封建道德品质以及分辨善恶的能力,通过现实社会生活的刺激而自己奋发出来,自身就会保持廉洁之善念而抵制贪污之恶欲;如认为胥吏损公肥私是恶行,提出“人之好利,非训戒所能移,吏之作奸,非法令所能绝”,欲使“风气谨朴”,应当注重“职官自爱”,这就是说从良心发现的角度,自己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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