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痛绝。然而他所要推行的变法内容却没有脱离儒家传统治略轨道,而是企图以儒家治平之道为主,辅之以西方富强之术。正如他自己所说;“欲求驭外之术,惟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勿使有名无实?而于外人所长,亦勿设藩篱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备,不难合四海为一家。”[23]李鸿章主张把“修明前圣制度”和学习“外人所长”结合起来,做到“道器兼备”。所谓“修明前圣制度”,就是改善封建*制度。和60年代不同,这时李鸿章修正了所谓的“中国文物制度迴异外洋榛狉之俗”的说法,开始认识到中国封建*体制的某些弊端和资本主义*体制的某些长处。他把中国封建*体制的弊端,归结为“官与民,内与外,均难合一”,主张借鉴日本和西洋的所谓“善政”,改善君、臣、民三者的关系,以期实现“庙堂内外,议沦人心”趋于统一。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朝最高统治者身上,认为“抚绥之责在疆吏,而振奋之本在朝廷”[24]。在这里,他所强调的依然是儒家传统治略的“人治”,为政在人,人存政举。
到了80年代末,李鸿章从整顿吏治进而提出“易官制”的主张,并把“易官制”放到“变法度”的首位。日本在1889年颁布宪法,1890年开设国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君主立宪制度。对于日本的官制改革李鸿章表示完全赞同,他说:“陆军、海军、农商、递信诸省,全用泰西,大抵有一官办一事,大官少,小官多,最为得法。”他认为中国的官僚体制,自秦汉以后“日益冗烦”,“高资华选,大半养望待迁之官”。因此提出“变法度必先易官制”的主张[25]。这表明,李鸿章赞成日本官制改革,做到“一官办一事”,“大官少,小官多”,反对“集权中央”,对君主专制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持批判态度。但是李鸿章对日本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度并不完全赞同。当他得知日本内阁受到议会的批评而辞职时说:“倭政府为议院所攻诘,当局委曲求济,而旁观议其不平,中东固无异矣。”[26]在马关谈判时,李鸿章曾对伊藤博文说:“贵国之议院与中国之都察院等耳。”[27]很明显,他把日本实行的多党制等同于中国的“党争”,把议院制比附于中国的言官制度。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言官制度与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体制的议会制度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李鸿章将两者等同类比,说明他对西方议院制度根本就不理解。
李鸿章一方面认为君权不是绝对的,主张某种程度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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