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3月24日(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双方正式签字画押。历经磨难的第二次借款谈判,又以帝国主义列强的胜利而告结束。
这次名为《英德商款合同》的借款文件,共有20条,主要内容是:第一,借款总额为英金一千六百万镑(合中国一万万两白银),年息五厘36年还清,每月应还之本银及利息为八万零五百七十九镑多,每年付还本银十六万六千九百五十二镑、利息八十万镑。由中国国家付还与汇丰银行及德华银行上海分行,两银行“均分各半”,“彼此不相牵连”。第二,此项借款全部应以中国通商各关之税银为抵偿,未还清前,“若再有抵税款目,总以此次借款本银利息尽先偿还”,并不得“令此次借款以关税逐年抵还之质保有所窒碍减色”,将来若再订立“抵税借款,务于合同内载明:所存付还本利等事,俱在此次借款之后办理”。文件特别强调:“此次借款未付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这就是说,在此项借款未清偿之前,中国海关制度,不得作任何变更,仍须维持英国早已攫得的中国海关管理权。这样,英国就把在中俄《四厘借款合同》及《声明文件》中所失去的权益,又重新“合法”地全部捞了回来。第三,此项借款售卖股票,或一次或两次售完;借款全数自卖股票之期起,六个月内中国不得另借他款;股票“息票及付还收还之款”,无论现在或将来,均不向中国政府交税。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英、德在华的经济实力,增加了清廷对英、德两国的依赖,从此,中国的财政金融体制除了受英、法控制外,又新增了英、德两国,中国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进一步增强了。第四,此项借款所交付中国的仅为“按本银虚数”,“每一百合九十四镑”,总计实收一千五百零四万镑。无形之中,中国又吃了不少亏。实际上,清廷这次向英、德借款,比向俄、法借款损失更大,正如总理衙门在奏折中所说的那样:
臣等查此次所定息扣数目,较之汇丰初开合同,息仍五厘,每银百两多收银四两五钱;较之俄、法借款,息增一厘,每银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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