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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往事

时间:2007-3-10 9:03:40  来源:不详
结邻好,而在贵国境内,竟有虐待支那人如是者,料想贵国政府断不会置身事外,定会妥善解决。迄今为止,贵国地面尚未有被可恶商贾污染若此者……”,“贵国管辖之地出现上述行为,不仅有违主客之道,且失敬于贵国政府。”[6]建议日本政府可以将他的书简作为检查凭证,审问船长及其他官员,并保证给予必要的协助。同一天(8月3日)美国临时代理公使C.O.SHAPARD也致函副岛外务卿,赞同英国临时代理公使的意见[7]。在得到英美外交使节的书面支持,并考虑到事件虽然发生在未建交国的船只马里亚老士号上,但该船现在日本领土、领海之内,所以日本政府有权按照日本法律处置,于是副岛种臣终于下了决心,于翌日(8月4日)即指令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迅速查明事端,审明罪责,并将结果上报本省。”[8]

日本政府行动迅速,但这并不说明日本政府高层意见一致。当时的司法卿江藤新平(1874年佐贺之乱失败后被俘,枭首)、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中日甲午战争期间任外务大臣,积极主张侵略中国)等政府高官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无论从法理解释抑或是内政见地出发,日本政府介入马里亚老士号事件,都会牵扯到无关或无权利等问题,势将构衅于外国,最不值得。”[9]但以副岛种臣在明治政府中的位高权重,其“彻底杜绝此种非人道行为”“向世界表明日本国家之诚意”的意见终于占了上风,陆奥宗光被解除神奈川县令这一兼职,专任地租头;大江卓升任神奈川县权令,并开设特别法庭,大江卓并亲任审判长,开始审理马里亚老士号事件。

据《大日本外交文书》第五卷“关于秘鲁国风帆船马里亚老士号之件”审判过程记录可知,以大江卓为审判长的神奈川县特别法庭,共审理二次,一次是关于马里亚老士号船长虐待被拐华工行为,属于刑事审判;一次是关于马里亚老士号船长状告中国被拐华工不履行雇用合同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问题,属于民事审判。鉴于当时日本尚没有得力的国际法专家,大江卓聘请神奈川县法律顾问美国人G.W.HILL为其法律助手,而其人“头脑明晰,着眼非凡。”“事件的所有法理解释,各种文书的拟定,皆依其意见而行。”[10]G.W.HILL为事件的成功解决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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