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不按规则之审理,船长拒绝承认此为审判行为。7、本船出帆准备就绪,务请颁发出帆许可;船长所费及扣船之偿金应付与船长。8、本案审理既已违反万国公法,日本政府自不应采信此等供证,亦不应照行[18]。
这个抗辩书第五条指陈日本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买卖,是不符合事实的。1871年5月太政官指令第11号明确规定,禁止包括国际人身买卖在内的违法行为。“掠人卖至外国者,不论成否,皆处流刑三等。有杀伤行为者皆处斩刑。和卖者减一等,诱拐者减三等。掠卖子孙者徒刑一年,和卖者减一等。掠卖或和卖未遂者比照掠卖或和卖之罪减一等。被卖之年幼者不论同意与否,不连坐。明知掠卖或和卖情实而买外国人者,比照该当之罪减一等。”[19]那么船长黑列罗及其英国律师为什么说日本政府允许人身买卖呢?那是因为其英国律师F.V.DICKINS出示了一份以人身作抵押的借款合同书,这份合同书暴露了明治初年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国民法律意识低下的社会现实,戳到了明治政府的痛处,以至于审判长大江卓不得不命其停止辩论。这份“借用证文之事”写道:“借款五十元整。……若到期不还,则借款人抵押在某屋之女,某屋即可自行处置,本人日后概无他言。”[20]某屋是指供艺妓、娼妓陪客或出卖肉体的地方,通常叫做“置屋”,这些置屋不仅在横滨大行其道,就是在东京如吉原等地,也是生意兴隆,F.V.DICKINS在法庭上如此抗辩,意在质问日本政府,放着国内公然进行的人身买卖而付诸不问,有何资格审判尚未缔约国的商船马里亚老士号拐卖华工一案?因此他提出速将被拐华工送回船内,否则日本政府就要赔偿一切损失[21]。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期间,各国领事依据与日本签订的横滨居留地规则第四条,即审理未缔约国案件时各国领事必须在场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有外国领事在场监督审判的进程,更有葡萄牙领事、德国领事、法国领事等屡屡发难,这些当然是侵犯日本司法主权的,而修改不平等条约一直是明治政府外交努力的主要内容。1899年日本成功废除领事裁判制度,取消外国人居留地(相当于中国的租借);1911年完全收回关税自主权,至此,日本的“条约改正”运动才告结束。
8月26日,大江卓向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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