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华工人手一份“由中国澳门往秘鲁国雇工合同”,以被拐华工邛全为例,合同书上记载的做工内容是,“不论是田亩、村庄、家居、磨房、场圃、看畜牲,各项悉皆遵从而作。”“工期八年”,其间只为雇主一人做工,或为“承受合同之人取益而已”,并规定在此期间,没有雇主允许,雇工不得私自外出[13]。这就是说,雇主可以强迫雇工做任何他所吩咐的工作,必须遵从;雇工可以被转让给他人,为他人劳役,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买卖;雇工没有人身自由,等同奴隶。被拐华工卖身为奴已是不争的事实。
船长黑列罗在回答大江卓的讯问时说,只凭木庆一人口供进行审理是不妥的,“船中之人皆平安无事,只问一人何益,可以同时讯问二十五人或五十人,更为公正。”[14]他相信被拐华工是不敢说出真相的,这正中大江卓下怀,因为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救被拐华工,而只要被拐华工身在船上,船长就可以从容地采取各种手段销毁证据,或威胁被拐华工不得说出真相。于是大江卓“不断传唤被拐华工作证,一次十人或二十人不等,事毕将这些证人留在横滨,并不令其回船。这虽为一时权宜之计,但非常奏效,对解救被拐华工颇有帮助。”[15]
黑列罗见势不妙,欲一走了之,于是向法庭申请离境,但立即为大江卓所拒绝。神奈川县法庭并于8月9日发出限制离境令,“你船乘员支那人某与你有未结之案,在此期间你船不得离境。”[16]并于8月17日派员进入关押多数被拐华工的船舱,宣布“此船在横滨停泊期间,日本政府对诸君予以保护。”[17]
对此,黑列罗聘请英国法律专家F.V.DICKINS担任辩护律师,并于8月22日提出抗辩书,恣意解释万国公法,为其拐卖、虐待华工辩护,为自己开脱罪责。其要点如下:1、除非海盗行为,本船在澳门、清国或航行于大洋期间,船内所犯一切罪科,不为日本政府所断。2、本船没有万国公法所禁之海盗行为。3、即使贩奴事实成立,本船亦非为贩奴所建造。4、除非船长妨碍港口安宁或损害日本政府利益以及其他正理,船长不任其责。5、贩奴并非日本法律及规章所禁止。6、对此违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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