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布鲁特、锡伯、索伦、蒙古、等民族。清朝根据各个聚居区的民族分布情况实行了多种制度:汉族聚居区实行郡县制;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游牧的哈萨克、布鲁特蒙古诸部及哈密、吐鲁番维吾尔人实行札萨克制。
西藏地区实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川、青、甘、滇藏区实行土司制度。
西南多民族聚居区实行土司制度。
东南台湾与海南岛的行政管理实行郡县制。
上述在边疆地区的多种*管理制度中,除了与内地相同的郡县制以外,盟旗制度、札萨克制度、伯克制度、土司制度及西藏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都与内地的*制度有较大的区别。盟旗制度是在蒙古高原上蒙古民族原有的适用游牧民族鄂托克和爱马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实行的*制度。札萨克旗制也是清朝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的社会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下的社会组织属于军政合一的性质。伯克原来是我国维吾尔族和中亚地区一些操突厥语族语言的民族历史上的官制,18世纪,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对这项官制进行改革,成为适合于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制度-伯克制度。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形成于元代,元政府在保留各族官吏原管的土地和百姓的基础上,任命原来的土酋为土司。土司制度也就成为元明清三朝统治者对西南边疆各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西藏地区,在明代由帕木竹巴第司政权名义上统治了200多年,在帕木第司政权存在的同时,还有仁蚌家族,辛霞巴及其它土酋和藏巴汗噶玛政权进行统治,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清代,从蒙古和硕特部固始汗开始,清政府曾尝试以第巴制度,噶伦制度来解决对西藏的施政,但都未取得成功。1751年,清朝废除西藏封建郡王制度,建立地方办事机构噶厦,并且逐步完善,形成了噶厦内四噶伦中三俗一僧的撜毯弦粩制度。
清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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