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地区各民族实行的统治制度带有明显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性质。但是,清朝政府保持边疆地区原住民族的格局,实行多种形式的*制度,显然和欧洲殖民者在美洲、澳大利亚以及非洲一部分国家里划分土著保留地制度的性质不同。欧洲殖民者建立土著保留地的目的是要大规模地掠夺和占有这些国家的土地资源,剥夺当地原住民拥有和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利,把贫瘠荒凉的土地划归土著居民居住,使他们没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从而或者使他们逐渐灭绝,或者使他们成为白人工矿业与农业的廉价劳动力的提供者。如美国白人在西部对印第安人实行的“保留地”制度,是以不再保留印第安人在东部的土地为前提,使印第安人既与原有的生存条件分离,也与整个美国社会脱节。清朝强调保持边疆原住民族土地的完整性,原有民族分布格局不变,保持原有的习俗、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其地方行政由本民族的人士负责。清朝统治者严禁其它民族人口流入边疆,他们认为,允许大量内地人口流入,会引起边疆民族的不安定,不利于边疆地区的稳定,清朝前期曾屡次颁布人口流入边疆的封*。
将民族地区的统治权委托给当地民族的首领,通过他们的治理来贯彻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民族政策被称之为“间接统治制度”。近代以来,英国对国内民族和殖民地民族都曾经实行间接统治制度。有人认为,我国清代所实行的土司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等都属于这种类型。我们认为,的确,清朝政府对有的边疆地区也曾经采用过间接统治制度,如清朝初年,利用蒙古和硕特部汗王对西藏进行的统治就属于这种类型。蒙古和硕特部进入西藏,并不是缘于清朝的帮助,而是由于蒙古和硕特部顾始汗帮助格鲁派推翻了红帽派藏巴汗政权后,掌握了当时西藏地区的军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和硕特部顾始汗和西藏宗教领袖达赖、班禅形成蒙藏僧俗贵族互相支持、互相依赖的统治格局。清朝定鼎北京之初,尚无力量顾及西藏事务,不能对西藏进行直接的统治,只有利用已经归服清朝的和硕特部汗王顾实汗对西藏进行间接统治。清朝利用和硕特部汗王对西藏间接统治达六十余年,自1709年起,清政府根据当时西藏情况,派官直接管辖西藏事务,结束了间接统治制度。除此之外,在清代没有出现其它被间接统治的地区和民族。
(二)对边疆民族上层人士政策和宗教政策
在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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