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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的边疆民族政策

时间:2007-3-10 10:31:22  来源:不详
93)清朝册封哲布尊丹巴为“大喇嘛”,掌漠北喀尔喀蒙古藏传佛教事务;康熙五十年(1711)又册封章嘉胡土克图为“大国师”,总领内蒙古藏传佛教事务。这样,蒙藏地区藏传佛教分为四大部分,达赖喇嘛主前藏,班禅主后藏,哲布尊丹巴主喀尔喀蒙古,章嘉胡土克图主内蒙古,四大活佛既有崇高的地位,又各有领地,互不统属,形成藏传佛教大喇嘛分主教权的局面。

    二、支持藏传佛教的发展,赋予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种种特权

    清政府支持藏传佛教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鼓励或者出资帮助修建佛教寺庙。因为,藏传佛教寺庙数量的多少是藏传佛教兴衰的标帜,寺庙越多,则藏传佛教流传愈广,信教者也随之增加,清政府利用藏传佛教以安定西藏地区的社会控制目标便越容易达到。除了达赖班禅外,清政府对藏传佛教的其它上层人物也封授以各种职衔、名号,制定了喇嘛的等级,使其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以争取这些上层人物的诚心归附。清政府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予以统治地方的特权,允许其直接向西藏人民征收赋税。

    三、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创立金瓶掣签转世制度。

    清前期统治者一向对藏传佛教采取恩威兼施的政策:对诚心归向者,清政府不惜花费重赀施以褒奖;对妨害国政者,清政府则绳之以法,严惩不贷。藏传佛教固然能够起到维系西藏地区稳定的作用,但在一定场合、一定时期也有若干藏传佛教僧人违反国法和教规,因此清政府对藏传佛教不能不在崇奉中寓以加强管理的一面。对此,乾隆皇帝有十分清醒的估计,他说:“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3]在清代前期,无论采取崇奉的手段,还是对煽构祸乱者置以重典,但清王朝的主旨,利用藏传佛教以安定蒙藏社会的既定目标从未有过丝毫游移。

    金瓶掣签转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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