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用重典的传统法律观念。在关于沈家本等人新订《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讨论中,张曾yáng@①是坚定的反对派。他说:“中国礼教功用远在法律之上,是以尊亲之义,载于礼经。汉儒说《论语》,亦谓纲常为在所因,此各省所同,浙不能异者也。浙西枭匪出没,浙东寇盗潜滋。治乱国用重典,犹惧不胜,骤改从轻,何以为治?此他省或可行,而浙独难行者也。”(注:《张曾@③传》,《清史稿》第41册,第12539-12540页。)因此,张曾yáng@①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
应该说,张曾yáng@①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yáng@①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
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或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不合法制。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这是正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难以承受的压力。
首先,关于秋瑾案的性质问题,
浙江官府以秋瑾案为谋乱或通匪案,民间舆论颇不以为然,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
一方面,民间舆论为秋瑾树立了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的形象,并对秋瑾的惨死表示深切的同情。秋瑾作为清末革命女性的先驱人物,其行为确有不同寻常之处,且不论其主动与丈夫离异、只身赴东洋留学等惊世骇俗之举,即是日常生活方式,也颇为引人注目。“女士平日乘马驶骤,且作男子洋装,或送以目,或称为奇事也。”(注:《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范文澜先生的回忆可为佐证,他说:“我所看到的秋瑾总是男子装束,穿长衫、皮鞋,常常骑着马在街上走。”(《女革命家秋瑾》,周芾棠等辑:《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其时,秋瑾虽然秘密加入了光复会、同盟会等革命组织,并在积极联络革命力量,加紧进行革命活动,但是,她的公开身份则主要是以归国留学生资格而出任绍兴明道女学堂、吴兴南浔女学堂、绍兴大通学堂及其附设体育会教员等职,并在上海创办《中国女报》杂志,明确标榜“以开通风气,提倡女学,联感情,结团体,并为他日创设中国妇人协会之基础为宗旨”(注:秋瑾:《创办中国女报之草章及意旨广告》,《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表面看来,秋瑾最多不过是一个女权主义运动者,而很难说其与*革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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