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政奏议汇编》。)。即自造军舰可以通过在财政上挖掘潜力来解决,对海防建设有益无损,何乐而不为。
左宗棠、沈葆桢都主张,既要买船,又要造船。他们一方面强调“购致者权操于人,何如制造者权操诸己”(《沈文肃公政书》卷4页68。);另一方面又积极设法或鼓吹向外国购买军舰,特别是国内尚不能建造的形体宠大、性能优良、战斗力极强者,或自己制造的进度满足不了军备建设需要者。
不幸的是,左、沈早亡(沈葆桢在甲申前5年即已病故,左宗棠在中法战争结束后3个月离世),北洋却抱定“船政造船不敌洋厂”(陈旭麓等编《汉冶萍公司——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22。)的成见,不肯让福建船政局发挥出应有的造舰能力。
福建船政的造舰能力当然远比不上英之阿姆斯特朗、德之伏尔铿、法之地中海等洋厂。洋厂能造万吨级巨舰,而船政在甲午前只能造两千几百吨的中型军舰。不过,船政建造出的同类型军舰,性能与洋厂出产者是差不多的。甲申前船政造出的巡洋舰“开济”,与购自德国的“南琛”、“南瑞”相比较,“规制相同,灵快相似,而坚实过之”,续造的“‘镜清’、‘寰泰’两艘,其制法之精密,船机之稳快,又远过于‘开济’”(《船政奏议汇编》。)。甲午之后,两江总督刘坤一评论道:“前在外洋定购之‘南琛’、‘南瑞’等船,均不如福建船政局所造之‘开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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