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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海外领事制度论略

时间:2007-3-10 10:35:58  来源:不详

外国正式向中国派驻领事,始于1842年。中英《江宁条约》首次规定,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并允许英国派设领事。此为外国在华设领之始。随后,美、法、俄、德等国也先后在各口设立领事。由于清政府长期闭关自守,昧于西方近代外交惯例,并未对西方的设领做出积极的对等反应。

清政府真正意识到设领的必要性是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这是与海外华人遭受迫害,急需保护分不开的。1860年《天津条约》使华工出国合法化,海外华民人数激增,交涉事件也日益繁多。1872年,清廷得知古巴、秘鲁华工有被虐事件,便于1873年派留美学生主事陈兰彬、帮办容闳前去调查。根据他们的报告,清政府得知了华民在外被虐的惨状,因此,决定“必须照约于各国就地设立领事等官,方能保护华工,以免被外邦耻笑,启轻视中国之心”①。

就在清政府对设领态度日趋积极的时候,与中国定有条约的日本,千方百计阻挠中国按约设立领事,行使领事裁判权。1875年,日本驻北京临时代办郑永宁,向清政府发出照会,要求修约,清政府命李鸿章与之谈判。从这次交涉中,掌握清实际外交大权的李鸿章感到日本“有不愿中国即设领事之意”,认为日本一再令“华民归地方官照料,似欲握治罪生杀之权,久之或酿成衅端,目前也贻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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