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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海外领事制度论略

时间:2007-3-10 10:35:58  来源:不详
各国”②。此外,他又认识到“日本为我切近之患”,与西洋及南洋各地不同,可以设官“侦探彼族虚实动静,随时详报,似与中外大局有裨”③。因此,李鸿章产生了“遣理事官一端,实有难再从缓之势”④的想法。这说明清当权者,在设领认识上比以前有所提高。

1875年,清政府正式派遣郭嵩焘为驻英公使,以此为肇始,在世界各主要国家次第派驻了使节。从1877年到1894年,清政府先后在新加坡、横滨、大阪、长崎、檀香山、古巴、旧金山、纽约、加里约设立了领事馆。

在此阶段内,清政府虽然对设领事馆已经认同,但对其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应在何处设立,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由于领馆为初设时期,并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清政府对领事馆的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安排,主要采纳了驻外使节的意见。在领馆经费上,郭嵩焘主张“但允发给开办经费,其应支薪水听从筹划”⑤”。他认为,中西方立国之本不同。西方以商为本,其向国外派驻领事保护商民,而商民又反过来支持国家,这是与国家大政互相促进的;而中国以农为本,鲜有在外经商之民,且与国内联系较少,因此,他认为“以有用之经费,资无名之支销,于国计无裨丝毫”。“今日多一豪举,历数年亦必多一贻累。”⑥主张由商民自筹领事薪水。郭嵩焘在清当权者中可算开明之士,其见识也不过如此。他的意见正好符合清政府“用无虚糜”的期望,因此被采纳。后来,陈兰彬也主张古巴、檀香山领事经费由商民自筹。但此种主张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

在领事人选上,驻外公使首先推举侨领出任领事。如新加坡,虽然其领事任用当地华人胡漩泽主要是迫于英国的压力,但郭嵩焘也认为他“为其地人民所推服……英国官员皆倚信之,臣以新加坡领事,非胡漩泽无可充承者。”⑦陈兰彬认为檀香山领事陈国芬“华洋夙著声望”,可任用其为领事。驻外公使还主张,如无合适的侨领可充此职,便从随员中选派。如驻日公使何如璋,主张在横滨、大阪、长崎选派随员为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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